最近一個聯邦法官要求移民局重新審理一個已經被移民局拒絕的移民投資者的移民申請案。這個決定讓許多透過投資來申請美國移民的人士又重新燃起了希望。在過去兩年多以來﹐移民局根據1998年新的標準來拒絕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然而﹐對於在新標準公佈前所提出的申請案﹐移民局是否可以使用新的標準的決定是否批申請人移民的申請就值得商確了。
原則上這個法官支持移民局以新標準審理申請案的權利﹐但也命令移民局重新考慮﹐對於以新標準來審理己經提出申請的案件的適當性。
這個案件的原告是一個中國人﹐透過投資移民的方式來申請美國移民﹐在1998年以前﹐只要是透過“AIS“
(一個專門做美國投資移民的事務所)
提出投資移民的申請多半都會被批准﹐投資移民申請人也申請後獲得了兩年有條件的綠卡﹐只要他達成移民局所規定的標準﹐這個條件綠卡就會被取消而改為永久的綠卡。
移民局的投資移民計劃是從1990年開始實施﹐只要申請人投資50萬或100萬美金﹐就可以以投資者的身份申請永久居民。然而在
1998
年﹐移民局對於這個投資移民計劃。有了新的標準﹐規定投資移民的資金是不能以借貨的方式取得﹐同時這項投資也必須是有風險性的。
聯邦法官對這個案子的裁決對所有的投資移民者而言是一個勝利﹐也證明移民局必須根據現行的處理程序來作業﹐而不能隨心所欲的任意更改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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