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及眾議院在上個月及這個月初分別通過了一項
Department of Justice Authorization Bill﹐預估總統將在近日簽字後生效。在這個法案中﹐除了通過H-1B期限延長法案﹐將許可持有H-1B年六年的人士在已經提出勞工應聘後提出每次延長H-1B
一年的申請外﹐也對目前職業移民類別中的投資移民有新的規定。 在這個法案中﹐對投資移民的新規定可以歸類以下主要幾點﹕
1。
對以投資移民取得條件綠卡後﹐申請取消條件綠卡的新程序。這個新的申請程序只適用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間﹐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條件綠卡﹐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取消條件綠卡的人士適用。此外﹐這些投資移民的申請人也將有機會要求移民法官重新審理他們被各移民處理中心所拒絕的取消條件綠卡的申請。
2。對提出投資移民﹐而被移民局以投資資金不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而無法取移民簽證進入美國﹐或人在美國卻被移民局拒絕條件綠卡申請者﹐若是申請人能證明當初所投入的資金符合移民法投資移民的要求者﹐則可以要求重新審理投資移民的申請。同樣的﹐這個條款也只適用在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間﹐提出投資移民並獲得批准的人士。
3。由於投資移民要求投資人必須僱用10個“全職員工”﹐在移民法第
203(b)(5)加入對以投資移民中對“全職員工”的定義﹐“全職員工”指的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
4。取消投資移民的申請人必須“建立”一個投資項目﹐取而代之是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他有“投資”在一個Commercial
enterprise (商業企業)上﹐並對所謂的商業企業加以定義﹐包括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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