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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不懈- 傑出人才終獲批准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EB-2 NIW提出申請] 來自中國的李博士是一個從事癌症研究的專家﹐李博士除了發表過多篇論文外﹐還有出版書籍的部份章節﹐還曾獲得中國國家級的獎項。雖然自98年以後移民局對NIW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趨於嚴格﹐我們在評估李博士的的條件後﹐認為李博士符合移民局對國家利益豁免的要求﹐於是便為李博士提出NIW 的申請。

[EB-2 NIW要求補件] 由於去年加州移民局在審理NIW的態度轉嚴﹐許多申請NIW 的人士幾乎都收到補充材料的要求﹐李博士也不例外地收到移民局的補件要求。因為移民局的補件要求中﹐並沒有特別指出需要什麼材料﹐因此﹐ 我們請李博士提供最近的一些研究成果﹐並針對申請人的成就﹐以淺顯的方式讓移民官了解李博士的研究對治療癌症的重要性。

[EB-2 NIW被拒絕]補件送上去後﹐遲遲過了四個月才收到移民局的回覆﹐11頁的拒絕信讓我們看了覺得憤怒與不滿。在移民局的拒絕信中洋洋灑灑列舉了李博士各項不符要求的理由﹐但多是不合邏輯而且超越EB-2NIW範圍的理由﹐ 如﹕沒有獲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獎項的證明、沒有在專業刊物或主要媒體上關於李博士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李博士以及李博士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等非EB-2NIW 的要求。

[EB-2 NIW上訴] 對於移民局不合理的拒絕﹐我們認為申請人的資格與相關資料都符合移民局NIW 的申請﹐在與李博士討論後﹐在收到拒絕信後三十天內向移民局提出上訴的申請﹐並針對移民局的否決內容 。我們在上訴書中要求移民局重新考慮李博士的申請﹐但是移民局收到後還是無法做決定﹐並將上訴案件轉到華盛頓去﹐如此一來﹐等待申請做出決定的時間將可能拖個兩年左右。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為了幫助李博士儘早取得移民申請的批准﹐便與李博士聯絡建議他考慮重新遞交申請案件。

[考慮重新送EB-1AEB-2NIW ] 我們建議李博士重新送件的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上訴申請一旦轉到華盛頓去﹐審批的時間會非常久﹐大約是20個月左右﹐是否能批准也很難說﹔第二﹐如果重新遞交一份新的申請案件﹐這個申請將由別的移民官審核﹐在不同移民官的審核下﹐反而比上訴更快取得結果。第三﹐按照法律﹐上一次EB-2NIW 被拒的紀錄﹐並不能影響以後申請人以同一類別或其它類別提出新的I-140的申請。移民官不能因為申請人過去有被據的紀錄而不全盤考慮申請人新的申請裡面的證據。

[再度提出申請] 在與李博士重新討論過他的案情後﹐李博士表明他有新的文章發表﹐以及他人引用李博士文章及其他新的證據。根據李博士所提出的資料﹐我們覺得雖然李博士在EB1Extraordinary Ability的申請上雖然薄弱了點﹐但是仍有機會獲得批准﹐因此建議他提出EB1 Extraordinary Ability﹐及重新提出NIW 的申請。

[NIW要求補件] 材料送出後幾個月﹐李博士又收到移民局NIW 的補件要求。這次移民局的補件求中﹐要求我們提出政府衛生部(NIH)所給予李博士的推薦信﹐以及一份李博士未來研究計劃書。雖然我們已經在送交文件時提供了一份詳細的研究計劃書﹐應移民局的要求﹐我們還是重新遞交一份李博士的計劃書。至於推薦信方面﹐李博士則表明在取得NIH 的推薦信有困難﹐因此我們放棄取得官方推薦信的部份﹐而改由加強說明為李博士所提出推薦信的專家在癌症領域的權威性﹐並藉此來說明李博士的專業成就。

[第二批申請雙雙獲得批准] 這次NIW 補件送出去後﹐很快地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內就獲得了移民局的批准﹔此外﹐另我們覺得高興的是﹐雖然李博士的EB1Extraordinary Ability 的申請薄弱了些﹐也沒有被移民局刁難﹐也在NIW 補件批准後幾天同時接到了EB1 的批准。

[不要氣餒 要據理力爭] 有時會發生有時條件好的申請人﹐因為移民官的主觀認定的誤差反而使得移民申請一波三折。當然﹐在面對移民局不合理的決定時﹐身為一個律師能夠做的﹐就是嘗試各種可能的方式來為客戶爭取到他們想要的結果。雖然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在李博士的案子上﹐但是能最後為一位傑出的人士爭取到他應得的移民身份﹐是我們事務所最大的安慰﹐也是我們存在的價值所在。 李博士的成功經驗不是獨特的。有很多傑出人士在EB-2NIW遇到困難時﹐可以考慮運用李博士的模式﹐採取所有法律許可的途逕﹐據理力爭。(版權所有﹕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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