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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擔保移民法案讓M 太太重獲希望


(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身為美國公民M 先生的突然去逝使得M 太太的綠卡申請被拒絕﹐幸好2001 家庭擔保移民法案讓M太太重獲希望。

(與公民結婚申請綠卡) 墨西哥裔的M 太太是在20001月與我們聯絡﹐她表示剛與是美國公民身份M 先生結婚﹐希望我們為其提出綠卡的申請。我們在了解了他們的狀況後﹐發現M 先生與M 太太是在1999年的1211日結婚﹐而她前一段婚姻的結束日期是1999年的12 23日﹐因此﹐他們的婚姻無效的﹐所以建議M 太太想辦法取得法院判決﹐將她與其前夫的離婚日期改為19991211日之前。

過了幾個月﹐M 太太也重新取得了法院的判決﹐將她與其前夫的離婚日期改為1999年的1210日﹐並取得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意上述的離婚日期有效。我們也很快地為M 太太提出I-130/I-485 綠卡的申請﹐當時在洛杉磯的移民局處理綠卡申請需要約一年多的時間。

(先生去逝) 不幸的是﹐在2000年年底移民局M 太太再度與我們聯絡﹐M 太太表示她先生不幸罹患急性肝癌去逝。在為她提出綠卡申請的M先生去逝情況下﹐我們能夠為她做的事並不多﹐只是希望未來移民法能夠有所更改。

(面談被拒) 2002年一月移民局終於通知M 太太綠卡面談﹐然而﹐在M 先生去逝的情況下﹐M 太太也就無法取得綠卡﹐並在2002年二月收到移民局拒絕M 太太的綠卡通知。

(移民拒絕理由) 移局局在拒絕信中表示﹐由於M 先生在2000年的1123日在加州去逝﹐所以根據移民法第245.1(c)(4) 條的規定﹐ 在申請人去逝的情況下﹐身為受益人的M 太太也就不符合移民的申請。

(2001 年家庭擔保移民法案) Bush 總統在2002 年的3 13日簽署了家庭擔保移民法案(H.R. 1892)﹐該法案允許等待移民者在原始的擔保人去世的情況下﹐基於人道的理由﹐由其他人來為其申請綠卡作經濟擔保。

這個法案允許家庭的成員取代已經去世的親人為綠卡申請人簽署經濟擔保人包括原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女婿、兒媳及法定監護人﹐只要家庭的成員超過18歲均可以簽署這個經濟擔保。

(提出要求重新審理) Bush 總統簽署的這法案讓我們為M 太太的案子重新點燃了希望。我們與M 太太聯絡﹐希望M 太太能夠找看看是否有合乎要求的人願意為她作經濟擔保﹐ 幸運地﹐M 太太很快就找到了M 先生的兩個兄弟願意為她經濟擔保。於是我們要求移民局 Motion to Reopen 我們在寄給移民局的要求重新開案的信中表示﹐依照2001 年家庭擔保移民法案﹐ M 太太找到M 先生的兄弟願意為她經濟擔保﹐基於人道的理由﹐希望移民局重新開案審理。

(移民局重新開案並獲批准) 移民局在收到了我們的 Motion to Reopen 的請求後﹐很快地獲得移民局善意的回應同意重新開案﹐並因此而獲得綠卡的批准。

2001 年家庭擔保移民法案是為了修正在1996年通過的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責任法所帶來的後遺症。1996年生效的法令要求去世原始擔保人簽署經濟擔保卻讓整個移民的申請失去了意義﹐許多等待綠卡的人士因為無法取得已經去世的擔保人所提供的經濟擔保﹐而失去了在美國取得綠卡的機會。 2001 年家庭擔保移民法案則允許若是擔保人在申請人等待綠卡的時間內去世﹐司法部長可以因為人道或家庭團聚的理由﹐特別允許這個等待綠卡的申請人提出在美居留。我們也很高興因為這個法案的通過而使得許多失去親人的移民申請者有在美國重生的機會。(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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