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勇律師事務所﹐lianglaw.com專稿)
獲得移民局H-1B批准的B小姐﹐在台灣的美國在臺協會(AIT)申請H-1B簽証時被拒。簽證官的理由是B小姐違反了移民法第§212(a)(9)(B)條。此條款不允許在美國有非法居留紀錄的人士在美領館取得簽証。在B
小姐的H-1B
簽證拒絕的文件上﹐簽證官註明申請人三年不得入境。
B 小姐和我們聯絡之後﹐我們仔細分析了她在美國的停留紀錄。我們發現B小姐沒有違反簽證官所引用的212(a)(9)(B)條款﹐也就說簽證官拒絕B
小姐H-1B
簽證的決定是不符合事實的。
為了替B
小姐爭取H-1B
簽證的批准﹐梁律師用傳真﹐快遞﹐和EMAIL三種方式向AIT提出了重新審理此一案件的要求。要求中我們提供了事實的證據和法律的依據﹐我們指出﹐簽證官的決定違反了國務院簽証手冊
(FAM) 第40.92條款﹐簽證官對B小姐的決定不符合FAM的規定﹐所以拒絕發給B小姐H-1B
簽證是錯誤的決定。
由於FAM是美國簽證官的辦事守則﹐是美國外交和簽證官員的“聖經”﹐FAM
40.92條明確的說明了在何等情況下﹐簽證官可以作出申請人在美國有逾期居留的認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簽證官是不能隨便以212(a)(9)(B)條款拒絕申請人簽証的。
B 小姐在2月6日在台灣申請H-1B簽証被拒﹐她在2月20日委託我們與AIT交涉。我們于3月四日向AIT提出了書面的申訴。3月25日AIT主動通知B小姐到AIT重新面談﹐並於當天批准H-1B簽証。
雖然AIT原來的決定是錯誤的﹐但是他們補救錯誤的動作還是滿快的﹐這對申請人而言一個很好的現象。另外﹐在與AIT或移民局打交道時﹐利用它們自己的行事準則(如FAM)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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