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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法 庭 對 勞 工 應 聘 案 件 的 一 些 裁 決最
近 勞 工 應 聘 上 訴 法 庭 有 一 些 典 型 的 案 件 裁 決 。 我 們 現 在 給 大 家 四 個 案 例 ﹐ 讓 大 家 了 解 勞 工 應 聘 的 法 律 理 論 和 審 理 規 範 。電
器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有 理 由 要 求 具 備 碩 士 學 位僱
主 提 供 了 一 份 鑒 定 電 器 設 備 產 品 樣 品 的 工 作 。 要 求 具 有 電 子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和 一 年 相 同 工 作 的 工 作 經 驗 。 審 理 勞 工 應 聘 的 官 員 認 為 ﹐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帶 有 限 制 性 ﹐ 並 且 為 這 個 工 作 是 否 只 是 高 于 技 術 員 的 工 作 而 提 出 異 議 。 上 訴 時 ﹐ 僱 主 出 具 文 件 ﹐ 通 過 外 國 人 受 僱 用 和 工 作 的 歷 史 ﹐ 和 一 封 公 司 副 總 裁 的 內 容 詳 盡 的 信 函 ﹐ 證 明 只 有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的 知 識 和 理 論 的 人 才 能 勝 任 這 份 工 作 。 僱 主 指 出 ﹐ 例 如 數 據 信 號 處 理 課 程 和 VLSI 設 計 課 程 ﹐ 以 及 其 它 該 工 作 所 必 須 履 行 的 職 責 ﹐ 和 上 述 課 程 都 沒 有 在 學 士 課 程 的 學 習 過 程 中 被 涉 及 到 。 再 審 時 ﹐ 上 訴 法 庭 認 為 該 職 位 確 實 象 僱 主 所 要 求 的 一 樣 非 常 複 雜 ﹐ 需 要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 ( 勞 工 應 聘 申 請 通 過 ﹐ 勞 工 部 第 二 區 ) 上 訴 法 庭 將 勞 工 應 聘 官 員 錯 誤 審 核 的 案 件 退 回 勞 工 部 重 審僱
主 申 請 一 個 技 術 員 在 絲 織 品 分 析 實 驗 室 工 作 。 審 理 勞 工 應 聘 的 官 員 以 僱 主 非 法 回 絕 了 三 個 美 國 工 人 為 理 由 拒 絕 該 申 請 ﹐ 而 不 管 拒 絕 他 們 的 信 件 非 常 清 楚 地 寫 明 了 理 由 。 其 記 錄 建 議 這 個 外 國 人 可 以 為 另 一 個 物 理 學 家 短 期 工 作 ﹐ 並 在 那 裡 得 到 認 證 。上
訴 法 庭 要 求 該 審 理 勞 工 應 聘 的 官 員 肯 定 這 個 外 國 人 目 前 是 否 勝 任 這 份 工 作 。 ( 退 回 勞 工 部 重 審 ﹐ 勞 工 部 第 四 區 )事
實 婚 姻 的 妻 子 要 求 繼 續 勞 工 應 聘僱
主 的 事 實 婚 姻 的 妻 子 在 丈 夫 去 世 後 嘗 試 繼 續 申 請 家 庭 入 住 廚 師 的 勞 工 應 聘 。 上 訴 法 庭 規 定 可 以 用 個 人 ﹐ 而 非 公 司 的 名 義 送 入 這 個 申 請 。 上 訴 法 庭 判 決 “ 一 個 個 人 的 申 請 ... 不 因 為 ( 僱 主 的 ) 死 亡 繼 續 存 在 ... ” 。 法 庭 注 意 到 ﹐ 這 個 要 求 在 此 情 況 下 是 “ 合 理 的 ” ﹐ 但 在 法 律 和 通 常 情 況 下 是 不 被 容 許 的 。 上 訴 法 庭 建 議 這 個 事 實 婚 姻 的 妻 子 遞 交 一 份 新 的 勞 工 應 聘 申 請 。 ( 被 拒 絕 ﹐ 勞 工 部 第 二 區 )發
現 僱 佣 時 間 的 證 明 不 可 信 EDD 要 求 一 個 外 國 人 提 供 做 珠 寶 產 品 主 管 的 工 作 證 明 。 在 上 訴 時 ﹐ 僱 主 在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的 信 件 中 列 入 了 ETA 表 格 裡 沒 有 寫 過 的 第 四 條 經 驗 。 僱 主 提 供 僱 佣 證 明 時 在 表 格 中 加 註 解 沒 有 錯 。 在 解 釋 為 什 麼 ETA 表 格 原 件 中 這 段 工 作 經 歷 沒 有 寫 進 去 ﹐ 上 訴 法 庭 認 為 “ 該 僱 主 的 證 明 可 信 度 不 夠 ” 。(
被 拒 絕 ﹐ 勞 工 部 第 九 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