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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L-1跨國公司的一些問題

自從1996年以來﹐L-1跨國公司簽証的申請趨于嚴格。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申請人﹐移民局近年更是嚴格把關﹐深入調查。經驗顯示﹐移民局在L-1案件的審理上的確有雙重標準。我事務所同時申請的兩個L-1案件﹐一個是準備充足﹐證據全面的中國大陸申請案件﹐另一個是具備基本資料而已的德國申請案件。兩個案件的命運﹐有不同的結果。中國大陸的申請移民局來信要求補充﹐而德國的申請則在一個半月內得到批准。其實真實的情況是中國大陸的申請案件是一個非常真實的L-1申請﹐各項L-1基本條件均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如在美國分公司有辦公地點﹐在中國的總公司是一實力雄厚的國際性公司等。此種截然不同的結果並非偶然的﹐是證明移民局有系統的對從中國大陸來的申請有較嚴格的要求。這種情況始與移民局對中國大陸申請人的缺乏信任。

鑒于以上客觀形勢﹐中國大陸的人士還有必要申請L-1簽証嗎﹖我覺得是有必要的。首先﹐我們談一下如果L-1批准﹐擁有L-1身分的優點。L-1的優點包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之後﹐L-1人士可以直接申請綠卡﹐不須經過漫長的勞公應聘(LABOR CERTIFICATION)之手續。L-1人士如果得到綠卡﹐將是永久性的而不時如投資移民那樣的兩年有條件綠卡。另外﹐從純得到綠卡為出發點﹐以L-1途徑得到綠卡將比投資移民五十萬的花費要少的多。 所以﹐L-1還是一個很好的獲得在美永久居留權的途徑。

重要的問題是怎樣才能在現在的環境下﹐獲得L-1申請的批准。我們認為﹐如果在申請之前﹐除了法律要求的一些基本資料外﹐申請人注意以下事項﹐作完整準備﹐L-1的申請還是可以通過的。

1) 美國公司資金來源的證明。申請人在證明國外母公司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美投資外﹐還要證明資金已經進入美國分公司的銀行帳戶。申請人必須拿出此筆款項是以合法途徑進入美國的。合法來源的證明為﹐銀行匯款單﹐入境時申報現金額數證明等。如果申請人沒有匯款﹐而是自己攜帶現金入境但是沒有申報﹐他就很難拿出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L-1申請就會有問題。

2) 美國分公司的證明。最近移民局開始要求在申請L-1時﹐美國分公司要遞交公司所在地的市區政府規劃圖(ZONING MAP)來證明美國公司是成立在一個商業區。另外美國分公司要授權移民局有權力去銀行查證分公司的財務狀況。

3) 國外公司的證明。對中國大陸的總公司﹐移民局除了要求基本的財務資料外﹐最近更要求申請人遞交總公司在中國所在地的電話薄影印本。移民局要證明中國總公司的電話與地址在電話薄上有記錄。這樣更能證明此公司的確存在。

以上的證據﹐加上其它L-1申請的基本資料﹐在現在的環境下也可以獲得批准。成功的關鍵在於充分的準備﹐知道移民局最新的要求﹐第一次把他所要的文件全部給出﹐讓他沒有藉口要求補充。諷刺的是﹐移民局最近抱怨接到的各個申請案件越來越厚﹐但是他們應該想到﹐這是他們自己的政策與不切實際的要求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