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i)條款在1994年實施﹐它許可兩種人士在美國調整身份。一種是沒有在入境美國時接受海關檢查的非法入境者﹐另一種是合法入境美國但是入境之後逾期居留的人士。245(i)允許這兩種人士﹐以親屬或勞工的方式﹐在美國調整身份得到綠卡。申請人只需要向移民局繳付$1000元的罰款即可。
此條款的恢復對移民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它的恢復不僅對在美國的逾期居留者是很好的佳音﹐也對合法居留人士有相當的助益和保障。以下我們用一些案例來顯示245(i)的功能
(A) A君合法B-1身份在99年過期﹐之後逾期居留﹐現在有顧主有意願顧用A君。A君怎樣拿綠卡﹖
答﹕A君必須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勞工應聘(Labor
certification)的申請。申請之後﹐A君將來可以付1000元罰款﹐在美國申請綠卡並調整身份﹐而不需要回原居住國。
(B) B君狀況如上﹐但是在提出勞工應聘之後﹐B君失去工作﹐不能以勞工移民方式申請綠卡。但是在三年後﹐與有綠卡人士結婚﹐可否申請綠卡﹖
答﹕可以。此問題證明245(i)的一個重要的一點。那就是245(i)許可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一種有效的移民申請的人士﹐如果此種申請將來行不通﹐可以在將來用另外的一種方式申請綠卡﹐而不需要離開美國。只要B君在4月30日之前提出一個有效的移民申請﹐B君將來用任何其它方式申請綠卡的權利就得到了保障。
(C)C君現有合法H-1B工作身份﹐將來有可能被裁員﹐現在C君該做些什麼來預防將來失去身份所引發的後果﹖
答﹕C君應該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出勞工應聘或其它移民的申請。這樣﹐就算C君將來失去工作﹐沒有了身份﹐也不能進行勞工移民﹐但是C君還是可以在這些情況下﹐以其它方式在美國交罰款﹐申請綠卡。如果C君不在4月30日前提出任何申請﹐將來被裁員﹐而失去H-1B身份﹐C君將不能在美國以任何方式提出綠卡的申請﹐而必須回原居住國﹗
(D)D君政治庇護申請沒有批准﹐正在移民法庭上訴中﹐245(i)對D君有何幫助﹖
答﹕如果D君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移民的申請﹐並獲得移民申請的批准﹐即使D
君的政治庇護上訴案尚未被批准或被駁回﹐D君仍向移民法庭提出庭上調整身份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