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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North Barranca Street, 11th Floor, West Covina, California 91791, USA |
TEL.: 626-858-2098 FAX: 626-858-9218
Email: counsel@liang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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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總公司在台灣南部的辦公室用品公司﹐是一家在台灣有名的辦公室傢俱製造商﹐因為業務上的需要﹐該公司經常派遣熟悉其公司營運的業務經理張先生來美處理分公司的業務﹐由於張經理經常持B-1商務簽證往來台灣美國﹐倒也一直相安無事﹐然而在今年的四月份之後美國對持有B 簽證人士在美停留時間的採取較嚴格的限制﹐對張經理在美國的商務活動產生了相當大的困擾﹐所以張經理與我們聯絡﹐希望我們能夠為其解決他的難題。
我們在了解張經理的情況後﹐基於以下的考量﹐我們建議張經理以申請E-1 條約貿易簽證的方式向移民局提出申請﹕
1 。 E-1 簽證要求申請人必須來美進行“貿易”活動。1990年以後﹐“貿易”的範圍有所擴大。現在﹐“貿易”的定義包括交換或買賣物品或服務﹐與張經理從事市場業務的貿易活動相符合。
2 。移民法沒有規定貿易額的下限﹐貿易是否重大的可以從貿易量﹐交易次數﹐和貿易的聯續性等因素綜合考量。
張經理所服務的公司長期與美國留
3 。
申請人的重大的貿易活動﹐絕大部分必須是在美國和申請人所在之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這一點移民法是很明了得。申請人所作的國際貿易﹐50%以上必須是在美國和貿易條約國之間進行的。
4 。
申請人來美的工作必須是有效的。申請人可以以E-1身分﹐來美進行兩個類型的工作。
第一﹐申請人可以來美作主管級的工作。
第二﹐申請人是普通員工﹐但是因為有特殊技能需要來美幫助公司順利運轉。
申請人如果詳細的考慮以上的問題﹐在提出E-1簽証申請時﹐批准的機會是很高的。
所以我們張經理提出了E-1 的申請﹐並在的申請的文件中﹐特別介紹了張經理來美國主持業務的重要性﹐並提出相關的財務報表及台灣與美國公司雙邊貿易的發票等相關資料。
結果﹕我們在寄出這份E-1 的快速審理的申請後8天內就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張經理現在已持有E-1簽證往來台灣與美國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
我們今天所提到的E 簽證是給與美國有雙邊投資或貿易條約的國家之公民來美投資或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證。此種簽訖有一些其它簽証沒有的獨特的優惠。例如﹐雖然E簽証的首次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證明他將來一定回國﹐他就可以無限期的申請延期﹐而不像
L簽証有七年期限。
此外﹐ E簽證可以用來進行美國與和美國有貿易或投資條約的國家之間的貿易與投資活動﹐適用於各種投資與貿易方式﹐從大型的跨國公司到個人都可以用E簽證﹐不論是公司的股東﹐管理人員或公司普通員工都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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