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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00 North Barranca Street, 11th Floor, West Covina, California 91791, USA |
TEL.: 626-858-2098 FAX: 626-858-9218
Email: counsel@liang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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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陳小姐(非原姓)是一位來自中國的武術專家﹐並獲得美國東部的一所學校的一份長期聘書﹐在去年陳小姐與我們聯絡並
email 一份她的個人簡歷給我們﹐希望了解武術家在美國申請綠卡的可能性。
我們在評估陳小姐的個人資料及她在武術方面的造詣及成就﹐同時陳小姐的僱主也樂意支持她提出移民的申請﹐我們認為陳小姐十分適合勞工移民第一優先的傑出人才的申請
(EB-1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ARTS AND SPORTS)﹐於是建議陳小姐以此方式提出移民的申請。
我們認為陳小姐可以提出傑出人才的申請因為她擁有以下的條件﹕
1 。
陳小姐本身是著名的武術專家﹐
也是某武術派別嫡傳弟子﹐並有美國學校願意僱用她並給予一份長期性的聘書。
2 。陳小姐在武術藝術上的成就曾多次獲得國家級及國際性的獎項﹔
3 。陳小姐本身曾多次擔任國際性武術比賽的評審﹔
4 。因為陳小姐在武術上的成就﹐獲得美國某州州長的推薦。
5 。
陳小姐在武術上的傑出表現曾多次獲得報章媒體的報導﹐並有報紙評論及相關錄影帶的記錄﹔
我們在給 Vermont
移民處理中心的申請書中詳細介紹了陳小姐在武術藝術方面的成就﹐並突出地介紹陳小姐的武術的優異之處﹐此外﹐我們也提出了美國學校願意長期僱用她的證明書信﹐並在去年八月提出傑出人才第一優先的申請。
移民局補件﹕陳小姐的第一優先的申請在送出去兩個多月後﹐我們收到移民局要求補件的通知﹐補件的內容如下﹕
1 。在其工作領域內,獲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獎項的證明,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秀成就﹔
2 。有專業協會的會員證明,而該專業協會、組織是經由其同領域的國際或國家級專家所認可的﹔
3 。在專業刊物或主要媒體上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
4 。申請人曾經擔任過評審,評判過所屬專業領域或其他相關領域內他人工作﹔
5 。申請人在所屬領域內國際刊物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6 。申請人在國家級以上的藝術展覽會上展示作品的證明﹔
7 。在工作機構中擔任主要領導或重要職務的證明﹔
8 。申請人的薪資、酬勞、工資遠遠高於同行的證明﹔
9 。在表演藝術上具有商業成功的證明﹐如票房收據、磁帶、CD、磁盤、或錄影帶銷售等證明。
雖然我們在為陳小姐提出的傑出人才申請時都已經全部備齊﹐在移民官的要求下﹐我們重新為陳小姐的申請準備補充文件並遞交給移民局。
上訴﹕我們在送出陳小姐的傑出人才的補件材料後兩個月意外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絕通知﹐移民局拒絕陳小姐的移民申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份﹕
1 。移民局認為僱主不需要陳小姐為其學校服務﹔
2 。移民局認為陳小姐所提供的國家級及國際級的獎項無法突顯她在武術上的成就。
我們在收到移民局對陳小姐移民申請的拒絕理由後﹐認為移民局在評估陳小姐的申請有錯誤﹐在建議陳小姐提出上訴的申請﹐並在限期內將上訴申請寄給移民局。
結果﹕Vermont 處理中心在收到我們寄出的上訴書後重新審理陳小姐的案子﹐並在一個月內批准了陳小姐傑出人才的申請﹐現在陳小姐正在準備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中。
由於移民官的專業知識及對法律條文的了解有時會有錯誤的情況發生。例如﹐最近在加州申請I-140第二優先國家利益豁免者幾乎都收到補件的通知﹐甚至有些人還有因移民官的引用錯誤條文而被拒絕的例子﹐由於移民局是不會針對移民官的錯誤主動做任何補救的措施﹐但是申請人若是認為移民局有錯誤的話﹐可以提出上訴。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專業的律師可以評估移民官的判斷是否公平合理﹐並為客人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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